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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潘云峰,徐建月,林益胜,潘仁爱,金玉燕,林友水,吴少洁,项晓媛,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6号浦发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15493072。法定代表人金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4495962M),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典学联明村泰新路27-29号对面。法定代表人金玉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云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建月,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益胜,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仁爱,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金玉燕,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友水,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少洁,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项晓媛,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2746-3),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北路。法定代表人余邦桐。被执行人潘云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建月,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潘云峰、徐建月、林益胜、潘仁爱、金玉燕、林友水、吴少洁、项晓媛、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04499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8月0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0万元、期内利息134483.56元(以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78%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以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67%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86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潘云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1单元1810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3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95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徐建月以其与被执行人潘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益胜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22号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3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15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项晓媛以其与被执行人林益胜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玉燕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周家桥小区8幢东起第10间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4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6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潘仁爱以其与被执行人金玉燕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5、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友水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解放中路6号楼603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4000000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7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吴少洁以其与被执行人林友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6、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玉燕、潘仁爱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居街20幢飞云东路392号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5000000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60万元为限。7、被执行人潘云峰、徐建月、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潘云峰、徐建月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4000002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8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5000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43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潘云峰、徐建月、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室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瑞房建瑞安字第0176022号、瑞国用(2012)第211-0081号,抵押于兴业银行】,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4208号案中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玉燕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家桥小区××东××第十间的房产(证号:00195968,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在本案中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499000元成交,扣除法院及相关费用,剩余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潘仁爱、金玉燕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安居街××路××号的房产(证号:00036746,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490000元成交。被执行人潘云峰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大厦××单元××室的房产(证号:00183102,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791000元成交,扣除法院及相关费用,剩余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大厦××单元××室的房产(证号:00239223,抵押于中国银行),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6080号案中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2308700元成交,无剩余案款可供分配;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号的房产(证号:00292407,抵押于稠州银行),本院已查封,因内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复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益胜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沿××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79732,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1025500元成交。被执行人林友水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楼××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076351,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最高额70万元),本案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并以762000元成交,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700000元。上述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均已裁定查封,或本案已处置完毕,或有设定抵押,或剩余执行价值不大,或在另案中启动处置程序,本案参与案款分配。3、被执行人潘云峰、潘仁爱在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各享受51%与49%的股权,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7696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公司还有多个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4、被执行人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牌照为浙C×××××的东风日产牌机动车、浙C×××××的奥德赛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牌照为CNX235的长安牌机动车,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决定将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潘云峰、徐建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抵押物已处置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767125.77元;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潘云峰名下房产或有设定抵押,已被本院查封,或另案已经启动处置程序,本案参与案款分配;被执行人潘云峰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房产,本院已查封,因内部结构发生变化,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潘云峰、潘仁爱在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各享受51%与49%的股权,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公司还有多个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被执行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未见实物,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3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潘天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池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