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存关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武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存关,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武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存关,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武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来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韩存关因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武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3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存关以其拟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存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存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代理审判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王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