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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夏伟、何鑫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夏伟,何鑫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097号申请人:徐夏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何鑫钧,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夏伟诉被申请人何鑫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鑫钧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瑞和•月泉山庄13幢121室,价值以37万元为限。已由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鑫钧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瑞和•月泉山庄13幢121室。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王梅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