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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志友、王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志友,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49号申请人:梁志友(曾用名梁海洋),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王晶,女,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申请人梁志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晶的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志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晶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俎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