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与郭正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48号移送执行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住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申东,院长。被执行人:郭正斌,男性,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平武县南坝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南坝镇翻身村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李显菊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