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宋菲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宋菲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负责人:梁群超,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7107064-5。委托代理人:李洪海、李益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菲菲,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被告宋菲菲信用卡纠纷一案,被告已归还原告信用卡全部透支款项,故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