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262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子王竟棋。2008年双方离婚,2010年双方复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王竟棋由张某抚养,王某在王竟棋小学和初中阶段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高中、大学阶段每月付抚养费1200元。如孩子王竟棋出现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等情况,张某与王某各承担总费用的50%。三、王某付张某生活帮助费76000元,此款限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16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付清。四、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罗田县凤山镇东方花园4栋402室房屋一套(面积约106.7平方米)归张某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房屋过户时,王某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他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五、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权归各自享有,各人所负债务归各人偿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无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桂初审 判 员 尹 勇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