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德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印,田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印,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2195507192812,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白马石乡下三角村羊甲屯23号。被执行人田丽英,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2196710023285,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万伍路59栋3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德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新民初字00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