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陈献朝、姜小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陈献朝,姜小敏,胡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组织机构代码:56513138-2。法定代表人:张轲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姜小敏,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胡延信,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申请执行陈献朝、姜小敏、胡延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