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生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生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00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原告之子),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生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南纬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住所地矿区红房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矿区。王某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生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英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