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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嗣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嗣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017号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大棋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7007023d。法定代表人:刘辉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嗣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嗣盛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石市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