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执监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生海与丹江口市永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生海,丹江口市永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执监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天下名企汇第*层A405-A409。法定代表人:丁生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生海,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永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生产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辉,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江口法院)执行的(2016)鄂0381执55号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生海与丹江口市永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丹江口法院及当事人申请,由本院执行有利于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 琼审判员 殷 涛审判员 李晋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