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国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国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19号罪犯国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原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副处级)。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洛开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国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国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洛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3月20日调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对国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4日对国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国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范巧霞,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张素华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尚某、张某1、张某2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中油一建公司为国有公司。国建于2005年1月至捕前任中油一建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副处级。一、受贿罪。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国建在担任中油一建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期间,负责本单位购货及改造安装等工程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卢某某、强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案发后赃款已退回。二、贪污罪。2008年2月份,国建在北京机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空白(假)发票一张,之后将该发票上填写购买服装16500元,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在中油一建公司财务处报销。国建将165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回。2007年5月,国建将中油一建公司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交给他的9.13万元购物票据中的6.09万元票据拿到中油一建公司,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销,据为己有。之后国建又以9.13万元(含6.09万元)的票据丢失为由,将重复报销的6.09万元用于购房。案发后赃款已退回。三、包庇罪。中油一建公司原总经理顾满林伙同中油一建公司原财务资产部经理杨立新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55万元。2008年7月,杨立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立案侦查后,顾满林为了掩盖其贪污罪行,以为杨立新帮忙为借口,指使中油一建公司张宏基、国建等人制造假证,订立攻守同盟,逃避法律追究。在此期间,国建将顾满林妻子交其的35万元赃款代为保管,并用其赃款购买大量的烟、酒、化妆品、购物卡等,企图将贪污的35万元公款用途转化为公用,逃避检察机关的追究。国建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回;于2015年7月7日缴纳没收财产六万元。罪犯国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均为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尚某、张某1、张某2证言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国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