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祺嘉电子有限公司、李仁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祺嘉电子有限公司,李仁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858号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澍,总经理。被告:石家庄祺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富华园)30-2-201,组织机构代码:55907XXXX。法定代表人:李仁存,总经理。被告:李仁存,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祺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富华园)30-2-201,身份证号:。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祺嘉电子有限公司、李仁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46.5元,由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玲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