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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亚洲诉张宝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洲,张宝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673号原告:王亚洲。被告:张宝旭。王亚洲诉张宝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亚洲到庭参加诉讼,张宝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宝旭退还王亚洲购车款15000元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王亚洲与张宝旭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东风牌EQ6361PF6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鲁QNF3**)卖给王亚洲,经双方协商价格为15000元,张宝旭开着东风牌鲁QNF3**车拉着王亚洲要去办理过户手续,因张宝旭欠别人的钱,在路上让别人把车扣押,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见到车,后王亚洲多次与张宝旭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亚洲以张宝旭为被告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张宝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王亚洲与张宝旭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车牌照号:鲁QNF3**甲方张宝旭自愿将该车卖给乙方,车辆产权属于卖方真实,无产权纠纷,必须保证此车不是盗抢车辆,一旦发生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有违章罚款由甲方负责。经双方协商价格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在车辆手续真实有效,发动机和车架号与档案相符,无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如有一方违约,补偿对方车辆全部金额30%的违约金。备注:今收到王亚洲现金车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同日张宝旭出具收到条一张,证实其收到王亚洲的购车款15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根据王亚洲的陈述、王亚洲与张宝旭签订的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及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王亚洲与张宝旭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亚洲已按照约定给予张宝旭购车款15000元,张宝旭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宝旭未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王亚洲要求张宝旭返还购车款1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宝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宝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亚洲返还购车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张宝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森代理审判员  宋仕超人民陪审员  李兰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