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长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徐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徐雪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60号原告:胡长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余忠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被告:徐雪红。原告胡长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徐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长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原告胡长华负担。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培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