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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召光、赵德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召光,赵德军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39号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滨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告:郑召光。被告:赵德军。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召光、赵德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本院向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审 判 长  苗存刚人民陪审员  陈永义人民陪审员  王连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