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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庞欢庆与古丽拜开·祖力提汗、古丽娜尔·托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欢庆,古丽娜尔·托肯,古丽娜尔·祖力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庞欢庆。被执行人:古丽娜尔·托肯。被执行人:古丽娜尔·祖力提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欢庆与被执行人古丽娜尔·托肯、古丽娜尔·祖力提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02150元,执行费2932.25元。现被执行人古丽娜尔·托肯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执行人古丽娜尔·祖力提汗患癌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春雷审判员谷长国审判员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冉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