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70号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翠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范宏甫。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限额2000000元;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限额1907224.47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1907224.47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