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执7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凤莲与郁琴、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莲,白杰,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凤莲,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郁琴,女,汉族,1982年04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莲与被执行人白杰、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郁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郁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400元;于2017年6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郁琴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1300元,并将上述执行款共计51700元向申请人支付。经查,被执行人郁琴在西安市有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上述房屋轮候查封。现申请人郭凤莲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