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苏铁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苏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87号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五星村。经营者:朱建华,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三委*组。身份证号:×××.被告:苏铁明,男,25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苏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按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向本院提供被告苏铁明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且向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释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苏铁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未能向本院重新提供,导致无法向被告苏铁明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不符合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