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杰与被执行人杨天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杰,杨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文杰,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杨天佑,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渭源县。申请执行人文杰与被执行人杨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5日作出(2017)甘1124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杨天佑拖欠文杰本金15000元、利息5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负担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天佑未如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文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杨天佑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遂依法公告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相关要求,但杨天佑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将杨天佑移送公安机关临控查找,并于2017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临控后依法执行拘留。执行拘留过程中,杨天佑主动报告财产并履行案件义务2000元。执行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杨天佑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文杰亦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文杰的债权仅实现2000元,剩余部分债权未能实现,但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不同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文杰与被执行人杨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军保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侯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