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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军与何玮、闫杰、夏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何玮,夏永军,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何玮,男,汉族,1975年1月7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夏永军,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生,抚松县昊天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闫杰,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何玮、闫杰、夏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