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杨俊俊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娟,杨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90号申请人:王玉娟,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被申请人:杨俊俊,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云纺。申请人王玉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招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现金人民币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冻���被申请人杨俊俊名下招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玉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