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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曹英虎与孟凡芝、付蕴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英虎,付蕴东,孟凡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89-1号申请执行人:曹英虎,男,1982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头牌子村二组。被申请执行人:付蕴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北段盛世家园1号楼3单元701室。被申请执行人:孟凡芝,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北段盛世家园1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曹英虎与孟凡芝、付蕴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付蕴东所有的×××号皮卡车一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付蕴东所有的×××号皮卡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