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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刑初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云,男,1988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3日被依法延长拘留期限,2017年3月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作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马云虽认罪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明确表示打架过程中除自己外还有王某某、湛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参与,不清楚湛某某的伤是否由自己造成,否认王某某的伤是由自己造成。鉴于案件事实不清,当庭宣布按法律规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此期间,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31日作出东检诉延(2017)2号、3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我院延期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帅 娟审 判 员  兰 凯人民陪审员  管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