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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703号原告梁马兴与被告刘金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马兴,刘金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03号原告:梁马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告:刘金能,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梁马兴与被告刘金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已立案。原告梁马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22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租赁费及资金占用费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金能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掘机,一直未支付租赁费给原告,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之后也迟迟未支付租赁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金能户籍地系贵州省织金县,按原告提供的地址贵阳市白云区XX花园xx号无法查找到被告,而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系白云区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对本案无管辖依据,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小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