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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许雅扬与左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雅扬,左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6982号原告:许雅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左苏云,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许雅扬与被告左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雅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雅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左苏云立即支付许雅扬货款9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许雅扬确认左苏云于2017年8月16日支付货款5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左苏云立即支付许雅扬货款4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许雅扬在石狮市服装城被C座一楼1223-1423号经营劲浪男装批发店(未办理工商登记),左苏云多次向许雅扬购买服装,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结算,左苏云尚欠许雅扬货款9000元,并由左苏云出具欠条一份交由许雅扬收执。2017年8月16日左苏云支付5000元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000元。左苏云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欠款属实,因家庭因素现无力还款,请求至2017年12月结清货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左苏云因经营需要向许雅扬购买服装,截至2016年11月10日左苏云结欠许雅扬货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许雅扬收执。2017年8月16日左苏云支付许雅扬货款5000元,至今尚欠许雅扬货款4000元。许雅扬提供的欠条来源、形式合法,可以证实左苏云签字确认截止至2016年11月10日左苏云结欠许雅扬货款9000元的事实,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许雅扬与左苏云所达成的买卖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故对许雅扬请求左苏云偿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许雅扬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左苏云经本院传票���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左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许雅扬货款4000元,并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苏云��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雄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速 录 员  许雅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