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世红与薛全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红,薛全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717号原告:张世红,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薛全利,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红诉被告薛全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红撤回对被告薛全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世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杜永娟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