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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世红与薛全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红,薛全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717号原告:张世红,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薛全利,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红诉被告薛全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红撤回对被告薛全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世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杜永娟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