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竹、向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向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竹,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向华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竹与被执行人向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华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