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樊武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武,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樊武,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72159-4。负责人叶永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武与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武于2017年7月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