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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奥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奥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子强,陶彦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572号原告承德奥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NTG0XM。法定代表人李小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强,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奥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奥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