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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春涛与左秀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涛,左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33号申请人:李春涛,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左秀玲,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李春涛与被申请人左秀玲、孙艺豪、于兰增、孙明玉、通化市鑫园纸制品有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秀玲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春涛以其房产提供担保。事实与理由:左秀玲系孙明亮妻子,孙明亮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孙明亮生前于2009年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8万元,用于经营其造纸厂买生产原料和生活所用,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秀玲的银行���款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凤文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