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俊启与刘长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启,刘长银,关建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132号原告:张俊启,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原告之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银,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第三人:关建军,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俊启与被告刘长银、第三人关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俊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启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俊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