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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俊启与刘长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启,刘长银,关建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132号原告:张俊启,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原告之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银,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第三人:关建军,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俊启与被告刘长银、第三人关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俊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启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俊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