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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悟兵与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悟兵,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897号原告:陈悟兵,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陈悟兵与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悟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悟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悟兵负担。审判员  聂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