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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智军与樊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荣昌,程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诉人樊荣昌与被上诉人程智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荣昌,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智军,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樊荣昌因与被上诉人程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程智军以其已与上诉人樊荣昌达成口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同日,上诉人樊荣昌同意被上诉人程智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樊荣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程智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程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程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溥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