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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小英、周安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李小英,周安国,黄广育,周爱平,丁亚云,杨兰芳,向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023号之二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98151076262XH,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安东居委会文化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茆发银,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生存,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小英,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周安国,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黄广育,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周爱平,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丁亚云,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兰芳,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向为荣,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李小英、周安国、黄广育、周爱平、丁亚云、杨兰芳、向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诉讼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