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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林与魏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魏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白林,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白印席,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魏景民,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林与被执行人魏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381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景民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全国执行查控网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魏景民所有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2、到新沂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魏景民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7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魏景民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布。4、执行中,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查找未果,被执行人魏景民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险线索。5、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了执行案件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6、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景民分期偿还欠款。7、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到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笔录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已执行到位2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