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修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修明,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曾因犯诈骗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冯充,广东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修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修明及其辩护人冯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修明于2016年在东莞市厚街镇多次诈骗、盗窃香港籍女被害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份,李修明冒名田建民,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谢某1,并假意与谢谈恋爱。同月18日14时30分许,李修明以买房为由将谢某1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厚街广场汽车站以需要美金、港币为由,从谢某1处骗取2000美元(折合6551元人民币)以及10000港币(折合8368元人民币),后李趁谢去洗手间之机逃离现场。二、2016年4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阚某1,并假意与阚谈恋爱。同月19日9时许,李修明以看房为由将阚某1骗至厚街镇,并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阚某2骗取3200美元(折合20704元人民币)。后李修明趁阚某1在宝屯村委会体育路广发银行开户之机,又将阚的1只行李箱盗走并逃离现场,箱内有1000元人民币以及500港币(折合417.15元人民币)。三、2016年4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谢某2,并假意与谢谈恋爱。同年5月20日11时许,李修明以买房为由将谢某2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厚街大道中国电信对出路段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以及自己需要交网费为由,从谢某2处骗取1000美元(折合6551元人民币)以及1500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将谢某2带至厚街广场汽车站门口,李趁谢去洗手间之机,盗走谢的1批治疗颈椎病的药物(价值3000港币,约折合2502.9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四、2016年9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徐某1,并假意与徐谈恋爱。同年10月14日9时许,李修明以买房为由将徐某1骗至厚街镇,并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徐某2骗取6100美元(折合40965.77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将徐某1带至厚街大道中国电信对出路段后借机逃离现场。五、2016年11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百合网认识被害人李某,并假意与李某谈恋爱。同月27日9时许,李修明以看房为由将李某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河田社区六桂路70号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李某处骗取2500美元(折合17364.75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又趁李某在附近农业银行开户之机,盗走李某的2瓶马爹利牌XO型洋酒(约价值60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3日3时许,李修明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维也纳酒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未能缴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修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李修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称其没有盗窃,没有诈骗第一宗谢某1的钱财,第四宗仅诈骗了4100美元,对诈骗罪表示认罪,对盗窃罪不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盗窃罪证据不足;2.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年龄较大,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修明2016年在东莞市厚街镇多次诈骗香港籍女被害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份,李修明冒名田建民,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谢某1,并假意与谢谈恋爱。同月18日14时30分许,李修假称以谢某1的名义在东莞会展买房及两个铺位为由将其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厚街广场汽车站以需要美金为由,从谢某1处骗取2000美元(折合13030.4元人民币),后李趁谢去洗手间之机逃离现场。二、2016年4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阚某1,并假意与阚某1谈恋爱。同月19日9时许,李修明假称以阚某1的名义在东莞会展买房及两个铺位为由将其骗至厚街镇,并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阚某2骗取3200美元(折合20704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借机逃离现场。三、2016年4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佳缘网认识被害人谢某2,并假意与谢某2谈恋爱。同年5月20日11时许,李修明假称以谢某2的名义在东莞会展买房及两个铺位为由将其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厚街大道中国电信对出路段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谢某2处骗取1000美元(折合6551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借机逃离现场。四、2016年9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徐某1,并假意与徐谈恋爱。同年10月14日9时许,李修明以买房为由将徐某1骗至厚街镇,并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徐某1处骗取4100美元(折合27534.37元人民币)。后李修明将徐某1带至厚街大道中国电信对出路段后借机逃离现场。五、2016年11月份,李修明冒名聂后元,通过百合网认识被害人李某,并假意与李某谈恋爱。12月27日9时许,李修明将李某骗至厚街镇。李修明在河田社区六桂路70号以有朋友需要兑换美金为由从李某处骗取2500美元(折合17364.75元人民币)。后李修明趁李某在附近农业银行开户之机逃离现场。李修明诈骗金额共计85284.52元。2017年2月13日3时许,李修明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维也纳酒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未能缴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阚某125000元、谢某27000元、徐某120000元以及李某18000元,并获得了这四名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身份证,被害人李某等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汇率证明,通话清单,车费发票,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虚假购房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审讯录像,被告人李修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修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修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修明犯盗窃罪,以及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修明盗窃,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李修明归案后一直稳定地供述其仅有诈骗,没有盗窃,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宗犯罪,经查,除有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外,还有谢某1提交的微信照片、虚假购房材料予以证实,微信照片、虚假购房材料与第二宗某1、第三宗某2提供的均一致,三宗案件的作案手法,诈骗过程也类似,且被告人李修明在公安和检察阶段均承认有诈骗谢某12000美元,审讯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合法,以上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修明诈骗谢某12000美元的事实,被告人李修明的辩解不属实,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将2000美元换算为6551元,换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宗、第三宗、第四宗诈骗的数额,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被诈骗数额不完全一致,而被害人也未能就其陈述提供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仅采信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认定诈骗数额,有失偏颇,证据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应当以双方陈述中互相吻合的部分认定涉案诈骗数额。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李修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均是诈骗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修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第2、3点辩解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修明尚未年满七十五周岁,不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辩护人提出李修明年纪较大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修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李修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谢国英1303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黄 琪人民陪审员 李永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