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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根群与谭景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群,谭景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699号原告:王根群,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配偶,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景文,成年,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群与被告谭景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群撤回对被告谭景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群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