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丽海与郭海佳、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海,郭海佳,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290号原告:崔丽海,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全,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佳,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涂面。法定代表人:王军跃,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行态、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丽海与被告郭海佳、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崔丽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海撤回对被告郭海佳、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计1898.50元,由原告崔丽海负担。审 判 员 徐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