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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某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址黑山县新立屯镇。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