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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张慕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张慕楚,季香,唐国余,朱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0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06091。法定代表人项光庆。被执行人张慕楚,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季香,女,1980年9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唐国余,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鹏飞,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慕楚、季香、唐国余、朱鹏飞(2017)浙1102执40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40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