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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辉与武汉市武昌区沐兰水舞铁板烧餐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武汉市武昌区沐兰水舞铁板烧餐厅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95号原告:何辉,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沐兰水舞铁板烧餐厅,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商业街13栋。经营者:徐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辉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沐兰水舞铁板烧餐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何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何辉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