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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忠海、张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艳,齐忠海,张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82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齐忠海,男,197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龙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忠海、张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齐忠海、张春艳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至富锦法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