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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3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46000元;2.判令被告钱某某返还婚约期间原告给付的其余现金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某与钱某某于2015年认识,2016年3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在此期间张某某分两次给付三被告彩礼46000元,给付钱某某见面礼等其他现金2000元。在张某某与钱某某举行婚礼后,钱某某于2016年6月底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张某某诉至法院。钱某某未答辩。白某某、邓某某共同辩称,其二人系钱某某的亲生父母,在张某某与钱某某谈恋爱时,钱某某年龄还小,我们不同意他们两个在一起,但张某某把钱某某领走了,我们叫不回来,没办法才答应了他们的婚事。46000元的彩礼收到了,没给张某某退,礼金用来招待结婚时来的客人,剩余的给钱某某给了一部分,现在不同意返还彩礼,要求张某某把钱某某找回来。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媒人陈好勤出具的证明一份,白某某、邓某某对该份证据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基于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钱某某于201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双方达成婚约,张某某向白某某、邓某某给付彩礼46000元,2016年3月19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钱某某于2016年6月底离家出走。庭审中,白某某、邓某某提出结婚时有陪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张某某同意陪嫁物品折价10000元从彩礼中扣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某主张的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张某某与钱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某支付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部分返还。鉴于本案被告方在履行婚约过程中存在实际支出,因张某某、钱某某在举行婚礼时钱某某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对此知晓,其在订立及履行婚约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本院酌情确定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应当返还张某某彩礼30000元。因张某某同意陪嫁物品折价10000元从彩礼中扣除,故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应当再返还20000元。张某某主张钱某某返还婚约期间其给付的其余现金200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20000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60元,由张某某负担700元,钱某某、白某某、邓某某负担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琳代理审判员 基 琨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