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连绍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连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9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住所地:I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执行人:连绍智,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梅海红、连绍智、刘文兰、刘晓强、龚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海红、连绍智、刘文兰、刘晓强、龚涛,但被执行人梅海红、连绍智、刘文兰、刘晓强、龚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连绍智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阳执行员 吴 军执行员 包玉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