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永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张永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480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486100。法定代表人:燓登芳,总经理。被告:张永济,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