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厦馨、王厦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厦馨,王厦泽,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厦馨,女,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厦泽,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列上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朝俊(系王厦馨、王厦泽之父亲),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前堡里223号。主要负责人:邱学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厦馨、王厦泽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厦馨、王厦泽于2017年8月2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厦馨、王厦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厦馨、王厦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刘文珍审判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