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58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坚,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曾因盗窃行为,于2005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坚因失业、单身,为发泄其不良情绪,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多次在本市集美区塘埔路老年活动中心附近,任意损毁他人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红色“本田”牌“缤智”SUV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玻璃砸碎。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80元。2、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74元。3、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074元。4、2017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奥迪”牌SUV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173元。5、2017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19元。6、2017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黑色“丰田”牌SUV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285元。7、2017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坚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黑色“荣威”牌小型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575元。8、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再次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的车身划损。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409元。9、2017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坚用脚踢踹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室车门,致车门凹陷。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20元。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陈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坚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厦门市公安局公(集美)决字(2005)第2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中达丰田翔安分店估价单、速靓特汽车服务结算单、发票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林某、李某、陈某、熊某、杨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定(2017)724、727、736、746、940、946、956、9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坚破坏社会秩序,多次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一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袁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